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黄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鄂安办[2004]4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部2004年打击水上运输超载统一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2004]78号)和交通部《印发关于建立水上运输超载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4]291号)精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黄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全面开展了采砂、装砂、运砂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特别是黄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巴河水域黄砂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海事、国土资源、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巴河水域超载运砂行为。但是,目前全省黄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市部门职责不清、协作不力,黄砂超载行为依然严重,事故隐患突出等,这些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水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杜绝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黄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把黄砂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等部门相互配合。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黄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督促交通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工作。
二、各司其职,依法监管。根据交海发[2004]291号和鄂安[2004]11号文件精神,黄砂专项整治行动由交通海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整治内河运砂船舶超载这一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顽症”。交通海事部门要严格按照《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有关规定核发相关证书,全面加强对从事采砂、装砂、运砂作业船舶的监管;要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出港、过境及到港船舶的检查,对发现存在超载违法行为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还要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做好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黄砂专项整治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鄂安[2004]11号文明确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