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要求,对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由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坚决杜绝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的弄虚作假现象。
二是加强对关闭矿井和报废矿井的监督检查。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坚决予以关闭,防止死灰复燃。
对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上述矿井关闭取缔,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第一、二类矿井,即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四季度,各地安监部门要组织安排好2005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实施分档监察,分类指导。同时,对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验收。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整治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结果作为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依据之一。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麻痹松劲情绪,切实抓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煤炭管理、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要层层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各地要把超能力生产、瓦斯治理、企业内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及节日放假检修等,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矿区督导组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对监察或督导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业主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矿井,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