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符合瓦斯抽放条件的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全部要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线路供电,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推广使用安全型矿灯。
低瓦斯矿井按规定装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或瓦斯断电仪、风电闭锁装置。
重点产煤县或乡镇,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安全在线集中监控系统(即矿井“一通三防”数字化远程集中监控系统)。
5、强化技术管理。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要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同时要针对瓦斯治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技术攻关。
6、强化现场管理。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执行《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责。认真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制度,落实和完善煤矿企业投资人下井制度。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5]20号)精神,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包片包矿责任制,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根据《湖北省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方案》(鄂安[2005]7号),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深入整治阶段。从4月份起,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8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局16号令)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隐患,做好“四个落实”。即:落实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措施,落实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人,落实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时间,落实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经费。同时要继续加大对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关闭整顿成果。
一是依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凡达不到法律法规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