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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2、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仍有差距。根据国办21号紧急通知和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精神,要加强对“五整顿、四关闭”的矿井的监督检查并联合执法,经检查,这项工作与要求仍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底数不清,相关部门没有深入一线认真检查,没有摸清辖区内“五整顿”、“四关闭”的具体对象。二是监管不严,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相关部门有具体的职责,安全监察、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等部门有具体的职责,没有严格认真的履行。三是联合执法机制未形成,工作不力,对于停产矿井,没有及时下达执法文书、没有抄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暂扣相关的证照。如恩施、咸宁市停产整顿煤矿,除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外,国土、煤炭等部门没有暂扣相关许可证。恩施州产煤县(市)对停产整顿矿井未暂扣或收回相关证照。十堰市所有煤矿证照不全,长期非法生产,办证严重滞后。四是各级政府声势大,但基层执法力量弱,装备差,甚至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目前县级安监局平均6人左右,从事煤矿安全监管的大多只有1人,监管难以到位。如崇阳县安监局,没有交通车辆,检查煤矿靠步行或骑摩托车。五是整顿标准非常严,但矿主认识不到位,只停不整,或者停而不整。六是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低,普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矿主不知整改内容,更不知如何整改等等。
  3、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做到所有煤矿都按照鄂财企发[2005]17号文件精神提取安全费用。如十堰市仅有竹山县桥东等2处矿井提取了安全费用,其余矿井均未提取安全费用。恩施州除建始、巴东县以外的其他县(市)绝大部分煤矿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二是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没有做到专户存储。荆门市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未实行专户存储。三是没有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四是没有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没有建立有关规章制度。五是落实安全费用提取规定的文件在少数地方有阻力。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监局《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松滋、兴山等县(市)税务部门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未参与联合发文,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没有依据,因而不执行相关政策等。
  4、少数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现象。这次检查时,不同程度地发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组都委托当地县(市)安监局下达了执法文书。如十堰市竹山县华盛煤矿、桥东煤矿、竹溪县顺银煤矿等证照不全长期违法生产,竹溪县大部分煤矿长期停而不整。襄樊市南漳县陈家台煤矿、罗家湾煤矿二井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过期仍在生产;宜都市松宜煤业有限公司鸽子潭煤矿改制后,安全管理薄弱,矿井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矿井排水能力不够;井下架空线置于一个回采面和一个掘进面的回风风流中,且架空线的高度不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盲巷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违反规程的现象;防治水方面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采掘支护质量差等。
  四、下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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