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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任世茂副省长在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各负其责,协调联动。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办矿标准和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督促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加大安全管理和执法力度,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的规划及合理开发利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的审批管理,按照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从严审批新办煤矿和要求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权,同时要加大对采矿许可证超期使用、无证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和死灰复燃矿井的查处及取缔、关闭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煤矿企业整改。
  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未经县级安监部门核准不得擅自供应爆炸物品,同时要严厉打击转供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的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因督导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公务人员;严肃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参股办矿和参与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煤矿的“保护伞”,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行为。我再次重申: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应关未关闭的煤矿,要对县(市、区)、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给予行政处分。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开展一次暗访行动,对各地煤矿整顿及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发改委、财政、科技、劳动保障、工商、供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各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法人是第一责任人,也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矿工的生命负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要进一步落实矿长带队下井工作制度,落实投资人下井检查制度。如不落实,要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要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必须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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