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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任世茂副省长在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关闭整顿成果。要采取过硬的措施,认真抓好这次会议提出的“五整顿”“四关闭”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依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凡达不到法律法规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或者关闭。
  按照国家的要求,对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由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坚决杜绝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的弄虚作假现象。
  二是加强对关闭矿井和报废矿井的监督检查。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坚决予以关闭,防止死灰复燃。
  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上述矿井关闭取缔,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第一、二类矿井,即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三是各级安监、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执法力度。一是对未进行设计审查的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坚决责令停止施工;二是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投产,已投入生产的矿井停止生产,通过竣工验收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三是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以基建名义生产的,以及煤矿企业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都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执法。
  四是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县乡。各级政府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凡承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从建章立制和日常性监督检查入手,明确监管内容,落实监管责任。督导组和监督员要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关键是要敢于监管,对煤矿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必须严抓严管。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国土资源、公安和行政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少数敢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抗政府安全监管、盗采国家资源的非法矿主,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能手软。
  四、努力形成煤矿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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