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一般性竞争行业,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二条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采取以出让方式配置土地。
1、单位内部改制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产权的,企业使用土地原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方式配置土地。新组建企业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由企业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企业使用土地原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新组建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后由企业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2、企业资产整体向社会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予以处置。
3、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原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处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原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意见》(新政发[1999]32号)精神,新企业可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20%补交出让金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余80%出让金返还企业,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对国家注入给企业的资本金管理,政府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其一资本金变现,逐步由新组建企业分期偿还,对这种形式下的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在资本金尚未偿还完结前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如需处置必须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二资本金转股金,注入企业的资本金转为股份在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参与企业营利分红。
4、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原国有企业时,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配置给收购兼并方。收购兼并方在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由企业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原企业用地已办理了出让登记手续的,收购兼并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后由企业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司法解释,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法收回土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