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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州本级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州本级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全面完成州本级国有企业改革攻坚任务,州国土资源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州本级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经州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州直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州直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州本级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结合伊犁州本级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规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改制企业根据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改制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二)企业将具体方案呈报企业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产权状况(权属、来源、界址)、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企业持批准的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四)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审批手续,改制完成后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和完成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薪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精神,可以采用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政府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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