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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伤亡事故进行经济赔偿。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认真执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
  6、积极推行和开展企事业单位、学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工作。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制定的评估(评价)标准进行评估(评价),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实行重点监控和分类指导,评估(评价)的结果作为资质年检、安全许可和市场准入的重要审核依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承担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和程序,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于2004年底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审批而未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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