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规定可以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积极推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采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采取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项推进的办法,在全省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行安全基础工作达标,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工序、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
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在全省高危行业建立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煤矿按吨煤不高于10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改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整改或监控等工作。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提取,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部分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用下一年度提取的安全费用补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