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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鄂政发[2004]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各地、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局面的根本好转。到2007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全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大幅度下降。
  三、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它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健全安委会工作制度,使安委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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