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认真做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进行瓦斯管理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基础性工作,时限性很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认真做好瓦斯等级的鉴定和审核报批工作。
(二)抓好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落实各项瓦斯管理制度;对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于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停产整顿、依法关闭。
(三)加强对我省黄石工矿集团、蒲圻矿区、建始县红灯矿区、巴东县绿葱坡枣子矿区、利川市忠路矿区、远安县铁炉湾矿区、长阳县黄柏山矿区、秭归县大湾矿区、南漳县东巩矿区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安全巡查和监控。各相关产煤县(市、区)、乡镇,要组织专人负责,不定期地对煤矿地面、井下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做好记录,督促业主依法进行整改,坚决防止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积极协调,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作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选取具备条件的矿井,指导申报,实现零的突破。到明年1月13日前,各地所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要全面覆盖。对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矿井,要督促企业尽快申请;对基本符合条件的,要加大整治力度,尽快达标;对整改任务大,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达到许可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规模较小、资源枯竭、达标无望的,要进行重组或依法予以关闭;对消极等待、拒不整改,擅自冒险组织生产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关闭。
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要严格颁证审核,不具备条件的矿井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从源头上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冬季和元旦、春节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特点和当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一通三防”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把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治理、安全投入、企业内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作为整治的主要内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业主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要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要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和死灰复燃矿井,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出现小煤矿无证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国办发[2003]58号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