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测绘工作的通知
(鄂安办[2004]4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根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测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绘对象:
全省未经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设计,需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二、测绘范围:
厂区边界500米以内及 厂区。
三、测绘内容
根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测绘内容:
1、厂区边界500米以内的村庄(居民区)、公共设施、交通干道等外部场所,在测绘平面图上标注其名称、编号、位置、分布、距离等。
2、厂区内的工房、库房、办公用房、厂内运输线等,在测绘平面图上标注其名称、编号、用途、危险等级、建筑结构形式等内容。
3、厂区内的电杆、避雷设施、消防水池、废物废水处理沟(池)等安全防护相关设施,在测绘平面图上标注其名称、序号等内容。
4、防爆堤等掩体部分(用虚线标注在测绘平面图上)。
四、工作要求:
1、本次测绘工作由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国土、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依法监督管理。
2、测绘对象自主委托取得2003年度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测绘(有关测绘单位可查《湖北日报》2004年7月2日第九版湖北省测绘局公告),并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完成测绘后要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3、受委托的测绘机构要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测绘工作,并对测绘结果负责。完成测绘后要以图纸为主并结合书面说明的形式及时向企业和当地政府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测绘报告。测绘图统一按1:500的比例和等高距1m的要求进行绘制。测绘报告必须附有现场测绘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