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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外经贸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条 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由州财政解决。采取事后拨付的形式,对出口商品贴息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出口商品贴息的标准:州直生产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按出口额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4元;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州直地产商品,按出口额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3元。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商品贴息应提交的材料
  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企业纳税、出口退税情况调查表(原件两份);
  (5)出口收汇外汇核销单复印件或出口收汇水单;
  (6)加盖海关验放章的出口报关单;
  (7)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外贸流通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企业纳税、出口退税情况调查表(原件两份);
  (4)向本地生产企业采购商品的购货发票(复印件两份);
  (5)加盖海关验放章的出口地产品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两份);
  (6)出口收购发票、农牧产品出口收购货单;
  (7)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水单;
  (8)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2月20日,余额部分结转下年。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州财政局共同对贴息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负责向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外贸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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