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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禁止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

  禁止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机动车清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作业的,可以暂扣其作业工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清洗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污染环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排放、堆放、倾倒淤泥和其它污物的;

  (二)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的。

  (三)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的液态物质直接向下水道排放的。

  第十九条 擅自设立机动车清洗场(站)或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不服从机动车清洗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证照等相关许可的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在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清洗和清洗场(点)的设置以及经营行为,除遵守本办法之外,还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清洗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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