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交通、建设、环保、公安、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管局对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的管理规范;
(二)协同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运营活动和城市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五)负责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都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清洗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