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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燃气行业事故报告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燃气行业事故报告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大燃管字[2003]12号)


各区、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燃气事故管理,规范燃气事故报告及处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燃气事故报告及处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燃气事故报告制度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由于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中毒、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包括自然事故、责任事故和非常事故),均属燃气报告制度范畴。

  (一)事故报告原则

  事故报告要力求准确、快捷。分为快报、季报、越级上报等。

  快报指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单位在30分钟以内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上报。

  季报指燃气经营单位每季度第一周上报前一季度发生的燃气事故详细累计情况。

  越级上报指在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二)事故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准确地点;

  2、发生事故的单位;

  3、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4、事故的原因、类别;

  5、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指事故发生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时间、材料及竣工验收等);

  6、抢险及善后处理情况;

  7、事故处理意见。

  (三)事故报告程序

  燃气经营单位发现或接到燃气泄漏情况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具体是:

  市内四区发生事故后,燃气经营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电话:3631422;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大连市燃气管理处)报告,电话:4626801。

  其它区、市、县燃气经营单位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二、事故处理工作制度

  (一)发生燃气事故后,市内四区范围内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会同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性质,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批复后,大连市燃气管理处负责下达《燃气事故处理意见书》;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负责下达《燃气事故处理意见书》。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燃气事故处理意见书》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完成;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延期下达《燃气事故处理意见书》,但时间不能超过90天。

  (三)燃气经营单位应根据《燃气事故处理意见书》要求进行处理。因责任单位造成的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因燃气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赔偿;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由燃气经营单位会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自杀、他杀或有意破坏造成的事故损失,燃气经营单位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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