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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产销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产销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安办[2005]4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产销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产销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省安委会印发的《2004-2006年湖北省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安[2004]22号)要求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鄂编发[2005]26号)赋予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质监、工商、交通、供销社等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产销旺季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强化措施,严格市场准入,提高本质安全度。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11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鄂安监管危化[2005]158号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如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应报告颁证机关撤消原批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05]40号)的规定,停产整改,不得生产。未取得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鄂安监管危化[2005]158号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12月底以前完成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临时销售许可证的颁证和零售销售单位的申报工作。对于改建、扩建烟花爆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同时”手续,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执法,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随着元旦、春节的来临,烟花爆竹市场更趋活跃。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禁生产单位超范围生产、使用违禁药物、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经营单位超量储存、一证多运。对已取得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资质的单位采取“回头看”的形式进行回访和复查,防止降低安全条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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