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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
(鄂安办[2007]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安办《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6]3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武汉、黄石、十堰、恩施、襄樊、荆门、随州、仙桃、天门、宜昌、荆州、黄冈、孝感、鄂州、咸宁、潜江等16个市(州)、直管市。
  二、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2、贯彻落实省安全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06〕201号),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
  3.贯彻落实《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鄂安监管危化[2006]235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情况。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从业单位开展“回头看”,查“三违”和“三超一改”,以及针对产销旺季采取的安全监管措施的情况。
  5、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报情况;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6、部分城市市区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制燃放所采取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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