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伊犁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安全生产、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利用已探明矿产资源进行招商引资,简化报批手续,加快煤炭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提升州直煤炭资源的产业化水平。同时,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融资参与煤电煤化工的开发与建设。
  (四)引进先进适用的采煤方法,加大煤炭工业的整合和结构调整。凡列入“十五”规划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的采煤方法回采,回采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要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实现机械化作业,回采率要提高到60-70%左右。
  根据州直煤炭开发利用发展规划,用5-10年时间完成州直小煤矿的整合工作,使州直煤矿矿井总数由现在的58对整合为20-25对。
  (五)加强行业管理。
  1、从2005年起,一律不再上报以销售原煤为主的小型矿井,技改井按产量30万吨进行,新建矿井的规模要达到60万吨/年。重点扶持煤电、煤变油、煤化工等深加工煤炭企业。
  2、将伊南煤田(察布查尔县)、伊北煤田(伊宁县、伊宁市、霍城县)境内未开发的整装煤田和尼勒克气煤生产基地纳入我州煤电、煤化工重点开发基地和气煤生产基地。
  3、严格准入条件。凡列入煤电转换和煤化工的项目必须要具备一定规模。其中,煤电项目装机容量应在60万千瓦以上,第一期工程单机不得低于30万千瓦。煤化工项目以生产甲醇为例,设计规模不得低于年产100万吨,第一期工程年产不得低于20万吨。
  4、为快速有效利用州直煤炭资源,加快开发进程,凡需补做前期地质勘探工作的必须在一年内提交勘探报告,在完成地质勘探工作(以地质报告获得批准通过之日为准)后超过十八个月未开发的,州人民政府将依法转让开发权,有关地勘费用由开发方与勘探单位协商解决。
  5、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工商、税务、金融、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水平,营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
  四、加快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
  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将州直煤炭产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吸引区内外有能力的开发商参与伊犁煤炭资源开发,并可享受自治州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矿产资源开发的优惠政策
  1、对探矿权使用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采矿权使用费在权限内优惠幅度最高可达8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