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
(杭政函〔2007〕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针对近期猪肉等副食品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浙民低〔2007〕126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6月份已对市区持证困难家庭成员按每人60元标准发放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再次对市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截至今年7月底,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低保、困难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