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一)加大培育发展力度。配合政府职能转变,将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探索制定民间组织在税收、人事、工资、财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拓宽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渠道,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改进管理方式。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民间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建立民间组织绩效评估、信用评估制度,完善民间组织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民间组织的素质和公信力。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建立民间组织综合治理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大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组织,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展社会福利
(一)完善为老服务。推行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物质供养与精神关怀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和“临终关怀”等计划。
(二)发展儿童福利事业。落实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经费,确保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实施“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蓝天计划”,充分发挥国有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示范作用。鼓励市民收养,推广家庭寄养,提倡社会助养,帮助孤残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福利机构和低保家庭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康复治疗,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特殊教育。
(三)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依托社区福利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落实重度残疾人的托养安养服务。
(四)促进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化。积极拓展社会福利,逐步扩大社会福利对全体户籍人口的覆盖面,适度兼顾非户籍人口,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对社会福利的需求。
(五)深化福利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作为公共福利服务投入主渠道不变,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深化国有福利机构改革,采取“公办民营”、承包、租赁、托管、合资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福利事业投入主体和管理机制的多元化。制定福利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标准,建立社会福利项目绩效评估机制,促进福利事业规范化。
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社会救助机制。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教育、住房、医疗、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市、区两级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发挥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平衡政策、督促检查的作用。整合各种救助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救助专项资金,构建“一口集中、分口到户”的救助资源配置体系。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规范救助资金管理。
(二)完善低保制度。建立低保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的机制,做好低保制度与再就业、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配套和工作衔接,实行分类、分层次救助和动态管理。鼓励低保对象就业脱贫,完善低保对象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第二条保障线,对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