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走出去”提供融资便利。利用好我市现有的非赢利性融资渠道,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机构应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鼓励跨国经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
市金融、证管、贸工等部门要加强调研、服务和监管,正确引导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并严格防范金融风险。鼓励证券机构协助企业境外融资,联合进入境外金融市场,形成我市企业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畅顺渠道。对企业海外上市辅导给予适当资助。
(十二)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
鼓励境外投资企业参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征收、战争、汇兑限制以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
五、多渠道造就外向型人才,建设“走出去”人才队伍
(十三)创新人才培育方式
建立健全“走出去”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形成政府、企业和教育培训单位开展“走出去”人才培养引进机制。“走出去”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走出去”专项人才交流培训工作。各教育培训机构应积极采取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互换交流等方式,锻炼培养外向型复合人才。相关企业要把人才的发掘和培育放在重要地位,注重在“走出去”实践中培育使用人才。
(十四)大力吸引精英人才
不断拓展人才引进的领域和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技术、管理、营销等各类人才。本市“走出去”领域的高级人才享受与科技、创新人才的同等待遇,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合理利用当地人才
鼓励“走出去”企业聘请使用所在国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好当地人才资源,研究和分析有关国家人力资源的特点和优势。同时,要充分利用所在国华侨社团和华侨的作用,把人才资源的利用作为“走出去”利用境外资源的重要方面。
六、大力扶持航母型企业,培育打造深圳本土跨国公司
(十六)建立“走出去”先进企业排行制度
研究“走出去”成效分析评估标准,认真开展对外投资联合年检及绩效评价工作,对获得绩效评价优异成绩的境外企业及投资主体予以公布并予表彰,树立我市跨国经营的先进典型群体。
(十七)实施跨国公司培育工程
根据我市优势产业及其国际化程度,制定打造深圳本土跨国公司发展规划和支持办法,选择行业龙头和优势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提供个性化政策和服务。协助有关重点企业取得国家层面的“走出去”支持与保护,帮助其做大做强,成为我市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跨国经营事业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