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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决定

  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商(协)会、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作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设立我市集服务招商引资及企业“走出去”等功能于一体的投资促进服务场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为中外企业和机构提供免费的投资促进便利服务。
  (六)加强“走出去”主管部门力量
  根据“走出去”战略实施情况和我市企业跨国经营发展状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相关职能职责,增强主管部门人员力量,以适应“走出去”作为城市发展重大战略的实际需要。
  (七)加强部门间合作与协调
  建立“走出去”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机制,加快各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提高“走出去”管理服务的水平和实效。外事、公安部门应积极简化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外汇管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在全面落实国家鼓励“走出去”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的便利化措施,并争取国家有关便利支持措施在我市先行先试。
  四、加大财政、信贷支持力度,搭建畅顺的融资渠道
  (八)加大“走出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
  适度增加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整合现有资金资源,推进“走出去”工作。市财政每年用于“走出去”方面的资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国际化业务,资助相关风险规避和应急保障;组织对外经贸合作交流洽谈、海外市场拓展及城市整体宣传;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和“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工局等部门联合制定。
  (九)用足用好国家鼓励政策和相关扶持措施
  加大国家鼓励“走出去”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支持措施;密切联系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积极申请出口信贷、援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等国家政策性金融信贷扶持。国家要求配套的政策,我市按规定执行。用足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最大限度地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延伸我市相关资金的使用范围,鼓励企业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对深圳企业在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可以根据其投资给予一定额度比例的建设资助。加快建设“深港创新圈”,市科技研发资金可支持深圳企业以委托研究、共同开发形式开展与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合作。
  (十)建立金融机构服务“走出去”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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