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3]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城市无障碍设施,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城市区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其他相关生活的设施。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市建委负责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规划国土、城建、交通口岸、公安、房地产开发、房产、旅游、商业、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联、老龄委、妇联应积极向本级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对本地区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发展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