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市、县开展宣传发动,组织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试行)》开展创建生态文明小区活动;
2.住宅小区建设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考核表》进行自评考核打分,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住宅小区(非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社区达到80分以上,以下同),填写《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申报表》,并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市、县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3.各市、县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并将审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住宅小区的有关申报材料,于2007年10月31日前上报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
(二)复核评分及公示(11月1日至12月15日)
1.申报材料复核。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及指导申报单位补充有关材料;
2.现场核实。由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县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采取汇报、提问、查询有关资料及征求业主意见等方式进行。
3.复核打分。由考核小组各成员就考核项目逐项打分后,考核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核实得分;
4.复核评分公示。经考核小组复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住宅小区,由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住宅小区公示7天。
(三)认定及授予称号、奖牌(12月16日至12月31日)
1.复核上报。复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住宅小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或异议成立但复核得分仍在90分以上的,经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创建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上报省建设厅审定。
2.经省建设厅审定符合生态文明住宅小区标准的,予以公告并分别授予“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或“海南省生态文明社区”证书、奖牌。
联 系 人:毕 华 苏庆雄
办公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建设厅2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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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试行)
2. 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考核表(略)
3. 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申报表(略)
海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