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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7]142号)


各市、县、自治县房管局(所)、建设局:

  根据海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海南省开展“文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方案》(琼文明委[2007]5号),我厅决定开展2007年度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创建活动,并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基本条件

  (一)依法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含社区,以下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二)住宅小区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已竣工交付使用或分期交付使用。

  二、生态文明住宅小区认定考核标准

  按照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及开展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126号)转发的《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和《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考核表》(详见附件2)有关标准执行。

  三、2007年度创建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名额分配计划

  各市、县要认真开展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创建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进住宅小区的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促进文明和谐社区的发展。创建生态文明住宅小区名额分配计划:海口市6个,三亚市4个,琼海市、儋州市各2个,其他市、县各1个。

  四、申请认定生态文明住宅小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证件复印件;
  (二)住宅小区填写的《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申报表》(详见附件3);
  (三)住宅小区《海南省生态文明住宅小区考核表》及考核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说明(申报目的、创建方案、组织机构、考核项目的逐项说明等)。

  五、创建活动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创建,自评及审核(10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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