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资源整合,加快整合工作进度。煤炭资源整合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被整合的矿井要注(吊)销证照、停止生产。整合后新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范围的,须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并依法报批;实行一证一矿(井),一套生产系统。对资源整合的主体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应及时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4、落实经济政策,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制定的《湖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06]146号),省财政对关闭的矿井安排适当的扶持资金,各市、县财政应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要及时退还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款,支持和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5、依照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的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处理的措施。根据国务院安委办[2007]1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天然林保护区、三峡库区、开采极薄煤层地区等特殊地区,可保留适当数量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3万吨/年煤矿。各地要迅速报告予以保留的3万吨/年煤矿数量和矿井名单,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6、认真抓好矿井监控系统建设,强化瓦斯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07]11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所有低瓦斯矿井在2007年底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逾期未安装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已建远程集中监控系统的县(市)和煤炭企业,要扩大覆盖范围,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7、严格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凡列入公告关闭的矿井,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有关要求实施关闭。有关部门要注(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回收剩余的爆炸物品,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并封闭、填实矿井井筒,确保关实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