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价发[1999]115号)
各供热、用热单位:
为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强化供热收费,经研究决定,对大价发[1995]68号文件中有关《大连市供热收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凡被民政局确定并持有“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且家中无职工的特困户,其供热费享受减免65%的优惠(其中极端困难户供热单位可酌情再予照顾),其余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
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供热费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缴纳;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劳动代理的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办证起两年内由原单位承付供热费。
三、失业职工做临时工作的,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有临时工作所在单位缴纳供热费,确实无工作的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其配偶或同居其他在职职工单位承担。
四、破产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由其接受管理的大连市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缴纳供热费;经批准破产企业的自谋职业下岗职工(发证两年内)的供热费可比照失业职工办理。
五、个体工商户等非职工均由用户自己负担供热费。
六、对不需采暖的用户允许自愿申请拆除供热设施,必须在每年的9月末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热单位拆除。若拆除后需再安装的用户,其全部工程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用户必须按时缴纳供热费,拖欠不缴的,供热单位有权通过法院起诉或经供热管理部门批准不予供热,并视情况拆除供热设施。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九、本通知由市供热办负责解释。
大 连 市 物 价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