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安办[2007]4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好转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专项行动是促进政府和企业两个责任主体到位的有效形式,是深化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重要举措,是锻炼安全监管队伍、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的一次实战演习,也是对各级政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职责的一次检验。
二、高度重视和精心部署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将专项行动与深化煤矿两个攻坚战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与检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与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结合起来,与全面完成今年安全生产目标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牢牢抓住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隐患,把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抓细抓实。
三、要围绕专项行动应达到的目标和政府应该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工作重点,理顺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细化国家对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的条款,认真查找政府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措施,强化责任,认真组织整改。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要注意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面上的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关于信息上报的制度和要求,落实信息报送的责任部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