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安办[2007]3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央在鄂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办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07]69号),以及《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安办[2007]35号)精神,掌握各地、各部门和中央在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地、各部门和中央在鄂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地、各部门及中央在鄂企业,在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各企业的工作进度,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表格并附文字说明。
我省的《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中新增加的行业和领域在表1、表2中的其他企业中填报。事故管理主要是报送各地和中央在鄂企业发生的一次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查处或落实查处情况。
二、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中央在鄂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重视调度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按要求、内容认真填报,并严格按时上报。
三、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要求,从6月到9月,每月30日或31日前省安委会要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的进度和情况,为便于及时上报我省专项行动工作,请各地和中央在鄂企业于每月的27日前将当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和文字说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7361609,E-mail:pgqang1223@s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