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付款单位指享受统一采暖职工的所在单位。
六、凡住户中只有一名职工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交纳采暖费;有两名或两名职工以上的住户,由其中一名为主的男职工所在单位交纳采暖费;无男职工或军人家属或男职工在外地工作的,向为主的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收费;离退休人员,向其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收费;伤亡职工(含正常死亡),家中无职工的,向其发给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单位收费;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的住户,分别向其居住者所在单位收费;五保户只收取暖补贴(由房屋产权单位出示证明);同住一处房屋的职工,父母非职工的,向其长子或长女等所在单位收费;父母同子女分居两处而父母无工作的,视同五保户。非职工均由自己负担采暖费。
七、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作人员采暖费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与供热单位结算。所在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如何结算、由其所在单位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自行决定。
八、停薪留职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与供热单位结算。所在单位与职工个人如何结算,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九、非住宅采暖费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与供热单位结算。
十、凡移交供热设施的单位,均须将住户供热认证手续办理齐全,无认证手续的由移交单位负责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新建筑物第一年并入供热系统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交纳供热费,供热设施由原建设单位保修一年,改由供热单位负责工程验收和管理、维修。室内维修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拨给供热单位每平方米0.6元(不含更换散热器、管件),外管网及锅炉房内机械设施,按实际发生由建设单位付给供热单位。
十一、除人民银行批准的特种委托收款单位外,其它单位如需采取特种委托收款方式收取采暖费,须由市供热办统一代理。
十二、原收费结算办法停止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供热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