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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失效]


  七、各供热单位的供热收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行方案,确保供热质量。并严格执行市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因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有困难的,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违者将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从严查处。

  九、强化收费手段和措施。对拒绝签订供热委托收款协议的付款单位,由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供热办向付款单位发出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不签订协议的,市供热办可责成供热单位拆除供热设施,停止供热。对长期拖欠采暖费的单位及个人,供热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抵押公证等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清理拖欠。

  十、瓦房店、普兰店、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大价发[1993]118号文件《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统一供热收费标准保证供热质量的通知》即时废止。

  附:
大连市供热收费结算办法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做到合理收费,对供热单位与付款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结算,做如下规定:

  一、收费日期

  每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供热收费结算时间。凡拖欠交费者,每拖欠一天加收应收款的千分之五滞纳金。

  二、结算方式

  对单位结算采取特种委托收款或支票等结算方式,对个人结算采取走收方式。

  三、收费凭证

  供热单位依据《供热认证单》,应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收费,其它收据一律不得用于收取供热费。

  四、所有付款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认证手续。住户换房或工作变动,须持《供热认证单》分别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仍由原单位负担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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