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10月5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5日)废止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
(大价发[1995]68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各供热、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受国家电、运价格调整、煤炭市场价格放开等因素影响,供热成本增加较快,同时收费率逐年大幅度下降,致使供热行业出现了亏损。为促进供热行业发展,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安定,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决定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含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下同)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7元。
二、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9元。
三、对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给予适当照顾,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调整为15元,其差额部分由供热单位自行消化。
四、上述收费标准,以室内设计层高三米三为限,每超过三十公分加价百分之十,不足三十公分按三十公分计算,超高的加价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中、小学除外)。
五、调整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10元;锅炉供热含1.60元的锅炉及其管网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热电联产供热含二次管网资金1元,三次管网资金1.40元,供热调节资金1元。供热调节资金由各热电联产单位上交市供热办,供热办按季上交市财政,年终结算,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物价局统筹安排,用于专项补助。
六、集中供热工程补助资金,根据大政办发[1992]63号文件的精神,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城市有供热设施的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均在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供暖收费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元(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