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市政府督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市教育局对各单位推荐的市政府督学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后,颁发市政府督学聘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任期规定)
市政府督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续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市政府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八条 (督学职责)
市政府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统一组织的各项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二)撰写教育督导报告和专项调研报告;
(三)参与教育督导文件的制订;
(四)对全市中等及其以下教育工作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意见或建议;
(五)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相关培训;
(六)每年应当完成一篇督导调研报告;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督学权利)
市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实地调查、测试和个别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奖惩的建议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五)市政府督学可接受邀请,参加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六)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七)获取教育督导相关的文件、报刊和资料。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督导办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制定市政府督学参与督导活动的计划和组织工作,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及时召开全体会议,通报情况,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