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7年8月3日发布)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成都市人民政府督学(以下简称市政府督学)是指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聘任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聘任市政府督学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聘任条件)
市政府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应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他系统工作人员应热爱教育工作,并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担任或曾经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或者具有教育教学领域内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六)须有保证履行市政府督学职责和任务的时间与精力,身体健康,初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1周岁,续聘不得超过63周岁。
第五条 (推荐程序)
推荐市政府督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教育局根据市政府督学的专业分类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市政府督学推荐人选提名通知;
(二)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推荐市政府督学人选,被推荐人选须填写推荐表格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各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将推荐的本单位市政府督学人选名单、推荐表和推荐意见报市教育局。
第六条 (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