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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龙泉市塔石乡塔石村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龙泉市塔石乡塔石村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7〕416号)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新设置龙泉市塔石乡塔石村采矿权的请示》(丽土资〔2007〕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龙泉市塔石乡塔石村新设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0万吨/年,暂定开采期限5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为:X:3104100,Y:40418450。

  二、同意该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三、要依法做好该采矿权公开出让相关基础工作,并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好相关事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出让。出让工作须严格遵循市场规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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