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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依法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4.民办高校必须依法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决策机构中一半以上的成员要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拟任决策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必须报民办高校审批机关备案。凡是学校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决策机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机构研究的重大事项及程序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副校长人选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名推荐,报民办高校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副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民办高校理事长、董事长等决策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长。

  5.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者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至二次。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

  三、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6.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本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计划。民办高校自主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纳入自学考试管理。严禁虚假招生、误导招生,学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在招生和学生入学时必须明确学生入学自考身份,在收费票据上注明"自学考试"。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超过核定计划招生、欺诈招生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7.民办高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民办高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当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学校法人代表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民办高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向社会承诺的一致。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监督民办高校的招生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广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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