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以上。
2双学士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三年以上。
3双学士毕业,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和其他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在地(厅)级公开出版的报刊或论文集上发表二千字以上有关思想政治工作论文2篇;或在地(厅)级内部报刊(含内部文集,在公开出版刊物的增刊、特刊、专集上发表的文章视为内刊,下同)上发表二千字以上有关思想政治工作论文4篇。
2草拟的文件、通知稿、讲话稿、调研报告、工作方案、编辑简报等工作材料三万字以上。
3受到所在部门和单位上一级组织表彰奖励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