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黔人通[2006]90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政工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政工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贵州省人事厅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水平,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党委、纪委(监察)部门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行政工作中的人事、离退休、信访、保卫、精神文明、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人民武装以及学校的学生(就业指导)处、研究生处、思想教育(德育)处等11类岗位上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