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联合认定和授予,并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组织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申报单位的申报预审工作,由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负责,省级相关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负责复查预审工作;省属申报单位的申报预审工作,由省级相关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行业条件。基本条件适合所有申报单位。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的创业宗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内部建立较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
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企业注册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绩连续3年稳步上升。
5.守法经营,过去3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业条件
1.文化服务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2)对20%以上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企业除外)。
(3)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位居本省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上一年度利税率不低于6%。
(4)年销售额在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
(5)企业每年用于产品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经营收入的5%以上;企业原创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年经营收入占企业年经营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含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
2.文化产品制造业
(1)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复制业为6千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