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成展览讲解工作200次,能编写展览解说词或介绍资料。
5从事四年文物藏品的修复、复制工作,修复30件或复制5件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参加3个文物保护项目工作,包括县保单位的“四有”工作,古建筑或古遗址的保护维修与测绘建档等,能独立承担其中各项任务。
(二)任现职期间,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2篇。审查通过并正式采用的文物展览陈列大纲及展览解说词,可与在内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同看待。(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2在市(州、地)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下文博单位专业人员)。
3获省、部级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科技进步奖四等奖。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2个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发掘项;或3个较大规模的考古调查项目。
2主持3个文物陈列展览(展品达300件、展线150米);或大型书画摄影展览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及组织制作、布展工作(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3主持省厅级科研课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4承担3个中型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或组织观众及讲解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5承担3次馆藏文物的鉴选定级工作;或3000件文物藏品的保护、保养和处理工作,能正确解决藏品养护的技术难题或文物鉴定的疑难问题。
6主持3个县保单位或1个省保单位的全面翻修、搬迁、复原等文保工作项目;或3件珍贵文物藏品的高难修复项目(须提供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7对本专业理论有较深的研究,承担过1门大专文博或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应达到40课时)。
(二)任现职期间,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