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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工作二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四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七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五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七以上。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九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参加8次按计划组织的田野调查、发掘,并完成发掘报告的编写,无明显责任事故。

  2参加6次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及制作工作,独立承担过展览内容或形式设计的部分工作或展览制作的组织工作。

  3从事四年以上文物藏品的征集或保管工作,能独立承担入库文物藏品及资料的接收、登记、鉴选、编目制卡工作;或能对文物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分类,保护保养,能配合展览及时、准确完成提用工作,无明显责任事故,并能对文物藏品进行初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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