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通[2006]82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28号)和《贵州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试行办法》(黔人职〔1995〕39号)停止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文化厅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文物博物技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故居陈列室、文管所、明确为事业编制的文管会及文化馆中专职从事文物工作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古汉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已完成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