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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农业局应制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储备农业环境污染保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商贸委协调跨县区的物资调用。
  6.2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市财政局《 南昌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造成污染损害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补偿、救济资金。
  6.3 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市、县级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系统,分级负责本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污染物质的检测、诊断工作。农业环境污染检测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业部的考核评定。
  6.4 人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公安、武警、部队等应依法予以协助。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农业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备案、评审及更新,原则上每3年评审更新1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各县、区农业局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市   县(区)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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