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 结束响应
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除后,由市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本次应急响应。发布警示通告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
4.4 IV级响应
县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IV级预警后,经县级应急指挥部决定,报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突发事件所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
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应由当地政府及时救治、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5.1.2 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因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5.1.3 灾后重建
对由于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1.4 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各级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5.2 法律援助
受农业环境污染损害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救助资金和物资应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手中,做好登记和监督工作,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
调动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5.3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完毕后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