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造成跨省污染的。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I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造成本省内跨设区市污染的。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3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造成本设区(市)内跨县(市)污染的。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V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造成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决策领导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市、县农业局建立相应的市级、县级应急指挥部。市级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市农业局办公室、计财处、科教处、畜牧处、水产办、粮油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等有关处(站、办)长(主任)组成。市级应急指挥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市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全市性行动方案及其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行动。
县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当地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南昌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科教处,由科教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农业局办公室、计财处、科教处、畜牧处、水产办、粮油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各部门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制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完成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环境检测工作由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
各县、区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技术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