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无主管单位的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群众上访,由上访群众户籍地、企业所在地及事发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进行接谈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规定
上访人员出现上述行为界定中十种情形之一的非正常上访和违法行为,经机关工作人员劝导、教育、警告无效,由市信访局负责报告市领导,同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及时将上访人带离事发现场,并按照赣公字[2007]102号《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接待单位应及时做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证据固定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访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10人以下的,由属地派出所负责带离现场,派出所领导应到达现场组织指挥。
(二)10人以上的,由所辖县、区公安(分)局负责带离现场,县、区公安(分)局领导应到达现场组织指挥。
(三)5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统一安排警力,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要到现场疏导指挥,妥善处置。
(四)对信访活动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处理具体上访人的违法犯罪或非正常上访时,可参照赣公字[2007]102号《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信访活动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通常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如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应急保障
(一)市委、市政府机关的稳定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和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负责。处置工作应在市信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二)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制定处置到省来市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相应工作预案。一旦发生到省、市集体上访、异常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接到通知后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领导务必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工作,并负责将上访群众接回。要求接访的第一责任人到达现场的时间为:进贤县、安义县接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接报后40分钟内到达现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接报后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驻县区的市直单位应按照当地县区的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对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有关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到现场做工作,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赶来省、市做好上访群众工作并产生了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