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省、市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二)围堵、冲击省、市机关;
(三)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
(四)静坐、下跪、长时间滞留;
(五)身着孝服、打横幅标语、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和展示上访物品;
(六)侮辱、殴打和威胁省、市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
信访条例》第
二十条之规定的行为。
三、应急处置规定
(一)到省处置规定
1、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街办、企事业单位所属直接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2、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县(区)、市属企事业单位主管局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3、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县区主要领导、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局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4、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县区主要领导、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也应到现场接谈处理。
5、无主管单位的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群众上访,由上访群众户籍地、企业所在地及事发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进行接谈处理。
(二)来市处置规定
1、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街办、企事业单位所属直接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2、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街办、企事业单位所属直接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及所属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县(区)、市属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和主管局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3、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县(区)、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4、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县(区)主要领导或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局的主要领导以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必要时市政府分管的副市长也应到现场接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