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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


  对因法院查封形成的闲置土地,司法判决已生效的国有划拨土地要按出让土地处置,先补交出让金,后偿还债务。未结案且属国有划拨土地暂不便收回重新处置变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关于低效使用土地

  低效使用土地是指现使用面积超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土地,与城市规划用途不符合需要迁建的土地,产业结构调整需退出的企业用地,旧城区待开发改造的土地,因产品滞销、经营不善等造成亏损的企业用地,课题研究或科研内容明显落后的事业单位用地,以及设施陈旧、社会利用效益低的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用地等。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超过用地控制指标和产业结构调整退出的企业用地,不再增加新的用地面积,或随同企业改革一并处置,或收回使用权重新处置,或整体搬迁置换,或鼓励企业发展社会服务业;对符合城市规划用途但超出用地控制指标属划拨土地的,进行指标核减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便收回的实行有偿使用;属出让土地的,其使用权可协商进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对旧城区待开发改造因资金短缺无力开发或亏损、落后企事业单位使用形成的低效土地,以及社会效益低下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建筑用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可将拆迁改造、收购储备、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工作结合起来考虑,制定年度盘活计划,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改造。

  对乡镇企业用地量大造成的低效使用土地,可参考国家或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审核。超出标准部分实行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项目,采取措施鼓励其在产业集聚区或国家批准保留的开发区内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建、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依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调整使用或收回、收购后重新处置现有存量建设用地,2005年力争完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30%的责任目标,200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杜绝产生新的土地资源浪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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